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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拴绳的宠物撞车死亡,司机要赔偿吗?| 小案大道理

卢旭娇 京法网事 2023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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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饲养宠物成了社会的流行趋势和普遍现象。小区内、道路上,公共场所溜宠物等处处可见。但与此同时,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、纵容宠物狗随地大小便而不捡等养宠物不文明现象也时有发生,由此引发一些事故和纠纷。

近日,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未拴绳被撞死亡,宠物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不存在过错,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


案情回顾


林女士与陈先生为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居民。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,林女士在小区门口约20米处遛着四个月大的比熊犬。

因林女士未携带狗绳,也未近距离约束宠物狗,导致宠物狗自行从马路西边窜出至对面马路。

此时,陈先生驾驶车辆朝门口驶来,车右前轮与宠物狗相撞,宠物狗当场死亡。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纠纷。

林女士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陈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,不观察路况,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,应当对此事负责。因此,要求法院判令陈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,并赔偿养育费4360元。

陈先生则辩称,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,也未超速驾驶;其次,宠物狗体型较小,且突然窜出,在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,司机无法发现,不应当对自己苛以过重的负担义务;第三,林女士遛狗不拴狗绳违反相关行政规定,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。


法院判决


法院认为,林女士的宠物狗与陈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右前轮相撞死亡,陈先生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,关键在于陈先生是否具有过错。

林女士提交当时报警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以及事发时道路录像,用以证明陈先生存在超速驾驶等过错行为。

但从上述证据来看,陈先生驾驶机动车朝北门行驶时,视线区域内看不到林女士的宠物狗。同时,陈先生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。

虽然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未认定事故责任,但从载明的内容看,林女士遛狗未按规定拴狗绳、宠物狗从马路窜出,以及林女士未注意马路行使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。

最终,法院判决陈先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。一审宣判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判决已生效。


法官提示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,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。因自身过错行为导致损害,应付赔偿责任,是正义的要求;相反,行为非出于过失,行为人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,在道德上也没有可指责的,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这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。

本案中,司机陈先生在视线盲区且未超速的情况下,驾驶的车辆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,行为上不存在过错,因此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虽然,林女士承受着丧失爱犬的损失和精神痛苦,但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林女士未按照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,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后果。

现代社会中,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。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,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,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,避免宠物伤人,亦避免宠物被伤。只有自律,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,才能更好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,共同建设和谐社会。


人大代表点评

邵雪松

北京市人大代表

苏庄三里社区党委书记、居委会主任


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居民养宠物较为普遍。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的行为,引发很多矛盾纠纷和潜在风险,是社区治理的难题之一。营造文明养犬氛围,打造良好的社区文化,既需要推动犬类管理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,也需要社区居民树立法治社区的思想观念。

房山法院以事实为依据,公正司法,正确认定过错,依法判决司机不承担责任。违规遛狗的宠物犬主人自行负担损失,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形成有力震慑,也纠正了“有损必赔”的错误观念。

这虽是一起涉养犬问题的个案,但判决的作用远高出案件本身的正义价值,对重塑社区法治规则、引领主流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。

社区空间是生活空间、生态空间和文化空间的集合体,人员密集度高、空间关联度大。希望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,发挥正向价值引导作用,促进社区居民更新理念、提升素质,共同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。


供稿:房山法院

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

编辑:成梦琳 肖飞

审核:张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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